【组织人事】关于开展第七期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法学院/海警学院安全责任人发布时间:2017-11-30浏览次数:171

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七期高等学校攀登学者遴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校开展第七期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的遴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者所在学科范围

申报者所在学科,一般应为辽宁省“双一流”建设规划立项学科。

二、申报条件

1.申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196211日后出生)。

2.申报者须为在编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2)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

3)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

4)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5)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名);

6)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二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申报者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其研究成果须无知识产权纠纷,近5年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主持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高水平科研奖励(国家三大奖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其研究领域的世界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4)研究成果转化或被采纳后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辽宁省特聘教授聘期内人员不得参加攀登学者的遴选;申报者不得同时申报教育厅的其他人才支持计划。

三、支持政策与考核标准

1.攀登学者聘期3年。首年予以经费支持50万元,第二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三年资助额度不超过35万元。

2.聘期内省教育厅每年对攀登学者履职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予以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综合确定下一年度资助金额。对于未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暂缓拨付下一年度资助经费;累积2次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攀登学者称号,收回已拨付未使用的资助经费;对资助期结束且期满考核合格的攀登学者,每人奖励15万元(税前)。

3.攀登学者在聘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可视为期满考核合格:

1)取得新的国家级人才称号(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

2)主持承担新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高水平科研奖励(自然科学类:国家三大奖排名前2名;人文社科类: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4)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Cell》等世界顶级学术刊物(不含子刊)发表论文;

5)省内转化单项科技成果四技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6)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社会效益。

4.高等学校与攀登学者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用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攀登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攀登学者聘期内不得再申报教育厅的其他人才支持计划。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须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申报表》一式5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各单位须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申报汇总表》1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3.《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证明材料》1份,电子版合成一个PDF

申报材料请用A4纸双面印刷。

五、其他要求

由于省教育厅报名截止时间紧,请各有关单位于121日(本周五)11:00前将报名名单先发送至电子邮箱szk@dlou.edu.cn

124日前将以上申报材料报送至组织人事部师资科(行政楼404),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szk@dlou.edu.cn

联系人:贺宝华,联系电话:84763517


附件:

1.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申报汇总表

2.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申报表

3.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证明材料(提纲)



组织人事部

20171130

附件1: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申报汇总表.xls

附件2: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申报表.doc

附件3: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证明材料(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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