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命的紧急避险”是指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去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去保护其他人的生命”这一话题已被人们讨论多年,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有了各自的看法。
曾有人讲过这样一个例子:如果你是一名司机,你的电车在轨道上以每小时60英里的速度飞驰前行,在轨道的尽头,五个工人正在工作,你尝试刹车,但刹车失灵。如果你冲向这五个工人,他们必死无疑。在轨道的右侧,有一条侧轨,该侧轨的尽头只有一个工人在那工作,方向盘是好的,因此车子可以转向,如果车子转向岔道,撞死这一名工人,那么那五名工人的生命就会得到保护。你将如何抉择?面对这种问题,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后者,因为他们认为五个人的生命重于一人。但对此看法,我表示反对。
我认为,生命从来不能以数量的多少好衡量其价值的大小,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每个人的生命安全都应尊重和保护。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有许多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保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人身安全权、免受奴役权、免受酷刑权等。该说法明确规定:人人皆有天赋的生存权,这种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之生命不得被随意和非法剥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我国,政府对于人权也十分重视。《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中,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有维护自身生命安全的权利公民有排除危害生命安全的危险和不法侵害行为的权利。对于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我国法律给予了惩罚。
从以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得出,人的生命健康权十分重要,每个人的生命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去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的做法有悖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认为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去保护其他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