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师课堂授课质量,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1. 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帮助教师了解自己教学工作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推动广大教师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2. 为教学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学校教学质量情况提供信息支持,促进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3. 完善课堂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机制,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4. 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晋级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评价原则
1. 科学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既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又要与学校实际情况相符合,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反映出教师教学的真实水平。
2. 客观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出准确、全面的评价。
3. 导向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要使全校教师充分认识到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起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学校生命线的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4. 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办法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
三、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承担我校本专科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授课任务的所有教师。
四、评价体系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取学生评价、督导组评价、领导评价、同行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针对授课教师的课堂授课情况,从教学态度、教学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不同角度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学生评价、督导组评价、领导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在综合评分(百分制)中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15%、10%。
根据教师综合评分及排序情况,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学院排名前25%且综合评分为90分以上的教师为优秀;排名在26%-75%且综合评分为80分以上的教师为良好;良好以下且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教师为合格;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教师为不合格。
五、评价组织
1. 学生评价:由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处负责组织,采用学期末集中网上评教的方式进行评价,评价对象为本学期所有修读课程的任课老师。同一名教师在学年内讲授多门课程的,按照每门课程评分的平均数计入综合评分。
2. 督导组评价:督导组评价由校教学督导组负责组织,采用课堂听课的方式进行评价,校教学督导组根据课程安排制定《督导组听课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听课。听课计划应确保能够对学年内所有开课教师至少听课一次。同一教师被听课多次以平均分计入综合评分。
3. 领导评价
(1)学院(部)领导评价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采用课堂听课的方式进行。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安排制定《学院(部)听课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听课。听课计划应确保学院(部)领导能够对学年内本单位所有开课教师至少听课一次。
(2)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评价采用随机听课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处汇总后转交授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3)同一教师被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学院领导分别听课多次的,以平均分计入综合评分。
4. 同行教师评价:同行教师评价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采用课堂听课的方式进行。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安排制定《学院(部)听课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同行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听课。听课计划应确保同行教师能够对学年内本单位所有开课教师至少听课一次。同一教师被听课多次以平均分计入综合评分。
5. 综合评分:学年末,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生评价、督导组评价、领导评价、同行教师评价的分数按所占权重核算每名教师的综合评分并进行排序(外聘教师不参加排序)。
六、结果使用
1.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师综合评分、评价等级和排序等情况,形成学院(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报告,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处根据各学院(部)评价报告形成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报告。
2.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晋级等的重要依据。
3. 对评价结果在本学院排名后3%的教师,学院应采取跟踪听课、重点帮扶、专项培训等措施督促、帮助教师进行改进。评价结果连续两年排名在本学院(部)后3%的教师,一年内不允许晋级职称。
4. 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授课资格,需重新参加教学培训,并通过试讲考核后方可再次取得授课资格。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处负责解释,原《大连水产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即时废止。
一、评价目的
1. 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帮助教师了解自己教学工作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推动广大教师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2. 为教学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学校教学质量情况提供信息支持,促进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3. 完善课堂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机制,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4. 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晋级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评价原则
1. 科学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既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又要与学校实际情况相符合,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反映出教师教学的真实水平。
2. 客观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出准确、全面的评价。
3. 导向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要使全校教师充分认识到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起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学校生命线的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4. 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办法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
三、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承担我校本专科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授课任务的所有教师。
四、评价体系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取学生评价、督导组评价、领导评价、同行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针对授课教师的课堂授课情况,从教学态度、教学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不同角度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学生评价、督导组评价、领导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在综合评分(百分制)中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15%、10%。
根据教师综合评分及排序情况,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学院排名前25%且综合评分为90分以上的教师为优秀;排名在26%-75%且综合评分为80分以上的教师为良好;良好以下且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教师为合格;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教师为不合格。
五、评价组织
1. 学生评价:由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处负责组织,采用学期末集中网上评教的方式进行评价,评价对象为本学期所有修读课程的任课老师。同一名教师在学年内讲授多门课程的,按照每门课程评分的平均数计入综合评分。
2. 督导组评价:督导组评价由校教学督导组负责组织,采用课堂听课的方式进行评价,校教学督导组根据课程安排制定《督导组听课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听课。听课计划应确保能够对学年内所有开课教师至少听课一次。同一教师被听课多次以平均分计入综合评分。
3. 领导评价
(1)学院(部)领导评价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采用课堂听课的方式进行。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安排制定《学院(部)听课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听课。听课计划应确保学院(部)领导能够对学年内本单位所有开课教师至少听课一次。
(2)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评价采用随机听课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处汇总后转交授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3)同一教师被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学院领导分别听课多次的,以平均分计入综合评分。
4. 同行教师评价:同行教师评价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采用课堂听课的方式进行。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安排制定《学院(部)听课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同行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听课。听课计划应确保同行教师能够对学年内本单位所有开课教师至少听课一次。同一教师被听课多次以平均分计入综合评分。
5. 综合评分:学年末,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生评价、督导组评价、领导评价、同行教师评价的分数按所占权重核算每名教师的综合评分并进行排序(外聘教师不参加排序)。
六、结果使用
1.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师综合评分、评价等级和排序等情况,形成学院(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报告,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处根据各学院(部)评价报告形成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报告。
2.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晋级等的重要依据。
3. 对评价结果在本学院排名后3%的教师,学院应采取跟踪听课、重点帮扶、专项培训等措施督促、帮助教师进行改进。评价结果连续两年排名在本学院(部)后3%的教师,一年内不允许晋级职称。
4. 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授课资格,需重新参加教学培训,并通过试讲考核后方可再次取得授课资格。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处负责解释,原《大连水产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