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法学院/海警学院关于严肃教学纪律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2-29浏览次数:142

法学院、海警学院关于严肃教学纪律的通知.pdf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关于严肃教学纪律的通知
 

全院师生:
    为了进一步整肃课堂教学秩序,加强课堂教学纪律,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现重申我院课堂教学规范和纪律,请全院师生遵照执行。
一、对任课教师的要求
(一)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必须对课堂内的上课秩序、课堂纪律、教学内容、教学质量负责。
(二)教师上课须遵循学校教学计划规定,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实施教学,并携带教学大纲、教案、教材、记载簿等教学文档;课后及时布置作业以便学生复习。
(三)教师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依据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和教室组织课堂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四)教师要严格课堂纪律,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考勤,清点学生人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学院。
二、对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应依照课堂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准无故旷课、迟到、早退;有上述情况累计达到一定学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二)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课堂上应尊敬老师,不得顶撞、讽刺挖苦老师;讲究文明礼貌,不允许随便讲话、谈笑,不得随意进出或擅自离开教室。
(三)上课时关闭或静音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不在课堂上使用手机;不携带与学习无关的用品进入教室,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四)学生因病、因事无法按时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时,应当事先向学院辅导员或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提出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请假申请被批准后,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任课教师告假。事后请假的,按未请假处理。
    教风学风是确保教学工作规范的基础,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保证,希望各位教师、同学必须提高认识,把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希望各位师生从自我做起,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
 
                                

法学院/海警学院
                                2015年10月27日 
 
 

附:
1、大连海洋大学学生教学活动考勤工作管理规定(2012年8月修订)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授课结束前,应汇总当学期学生出勤情况,对因缺课较多等情况按《大连海洋大学学生课程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取消学生考核资格的,应由任课教师提交书面报告及教学记载簿原件,经学院(部、中心)分管教学工作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2、大连海洋大学学生课程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2012年8月修订)
    第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考查课以不及格记):
    ①旷课累计达考勤次数的1/3者;
    ②课程作业、实验报告1/3不交者;
    ③含请假在内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学时者。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中含理论和实验两部分的课程,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理论部分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八条 凡取消学生课程考核资格的,任课教师应当在考核前提交有关拟取消学生考核资格的报告,并附必要的书面认定材料,经教师所在学院(部、中心)分管教学工作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3、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2天(或累计12学时)以上3天(或累计18学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5天(或累计30学时)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8天(或累计48学时)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两周(或累计60学时)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或累计61学时)以上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按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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