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科研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安全责任人发布时间:2020-02-07浏览次数:402

各院(部)及相关教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教育部、辽宁省和大连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精神,按照学校防控疫情领导小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遏制疫情蔓延,保障广大科研人员的身体健康,现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承担社会责任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守初心,担使命,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强化科技工作者责任担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持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教师发挥团队协作精神,为疫情防控提供科技支撑和农产品供给保障,促进水产生产稳定和市场供给充足,为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充分发挥学校智库作用,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对策研究,及时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政策建议。承担应急科研攻关任务的团队,务必要严格采取有效的疫情防护措施,保障科研人员的身体健康。开展应急科研攻关中涉及到条件保障等问题可通过学校防控疫情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加强科普引导

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措施和疫情动态,采取多种形式科学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注重教育引导、解惑释疑、心理干预,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帮助消除社会紧张和焦虑恐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做好自我防护

(一)不组织召开国内外学术会议。已通知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取消或延期,或采用网络等方式组织会议。如必须组织召开的现场会议,应向组织者所在学院和科技处报送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等信息,经所在学院和科技处同意后方可召开,并在会议期间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教师个人尽可能减少外出参加科研相关会议。如需参会,应向所在学院、学校防控疫情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和报备,并做好防护工作。

(三)除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科研攻关外,暂停与科研相关的外出资料收集、实验、野外取样、现场调研等工作,加大线上服务和协作。

(四)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内人员聚集。建议近期科研工作主要以文献调研、理论分析、科学计算/仿真等可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手段开展的工作为主。

(五)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对校外人员进校严格把关。直接参与防疫科研攻关工作或时间紧迫的国家重点任务的科研外协人员如需进入学校,项目负责人报所在学院(部)审核后,由科技处报保卫处审批。

四、日常科研工作应通过信息系统有序推进

(一)各类科研合同的审核和沟通通过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科技奖励等工作按照科技部、基金委、省市等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进度同步进行。项目咨询、审核等工作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

五、切实做好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一)当前正值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的关键时期,广大科研工作者要积极响应疫情防控号召,静下心来,认真撰写、修改完善项目申报书,加强论证,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二)科技处将充分利用电子邮件、微信、qq群等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科技服务工作,确保科研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六、未尽事宜请与科技处联系。



科技处

2020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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