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应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的邀请,我校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院长裴兆斌教授为100余名陕西省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的业务骨干进行了渔业渔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授课。
本次授课以“渔业法重点法条解析及实务案例”为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的调整范围、方针政策、行政主体、管辖、养殖业管理与处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分别阐释。裴兆斌教授结合实际中的渔业执法案例,深入浅出地对《渔业法》的重点法条进行解析。
在授课过程中,针对前述八个方面,裴兆斌教授分别强调了:一是《长江保护法》与《渔业法》在调整范围、调整行为上虽有重合部分,但是存在较大差异性。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若有竞合之处,适用《长江保护法》;二是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三是渔政执法主体包括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政管理机构;四是渔业管辖是以江河、湖泊等水域为范围,以水域所在行政单位为划分依据;五是《渔业法》专章规定了养殖业管理与处罚,包括养殖许可、罚则、当地渔民优先政策、争议解决等条款;六是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满足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七是《渔业法》中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体现在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非法捕捞、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八是《渔业法》规定了执法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此次培训,以2013年第四次修正的《渔业法》以及2019年农业农村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基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强化渔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专项课程。此次授课对于推动陕西省渔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执法业务水平和我院教学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渔政执法研究咨询中心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