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庆建校七十载】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行政赔偿实际损失解读”学术沙龙顺利开展

发布者: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安全责任人发布时间:2022-05-16浏览次数:102

2022年5月12日,《行政赔偿实际损失解读》学术沙龙顺利开展。本次活动采用线上线下结合形式,由辽宁省法学会宪法行政法学研究会和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承办,来自国内外理论与实务界、各级行政机关、党政机关的专家学者、高校师生齐聚会议。

本次会议由辽宁法学会宪法行政法学会张锐智会长主持。论坛上,卢政峰执行会长以《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第四款实际损失为题,结合自身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法教学科研的体会,阐释了法条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认为实际损失包括既得利益损失和必得利益损失。必得利益损失应指若无行政行为的介入,市场主体必然得到的利益。他指出2011年《拆迁条例》废止,《征补条例》生效,《征补条例》第十九条对行政补偿的标准进行了革新,规定了对国有土地房屋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准。回应了宪法财产权公正保护的宗旨,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具有里程碑意义。

辽宁省民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王黎黎副教授,从民法理论角度对实际损失进行解读。王黎黎副教授对民法上的定义与范畴进行阐释,指出行政法上的“实际损失”与民法上的财产损失范围相同。而损失的赔偿在民法中以民事合同最为常见,如合同违约与预期违约行为,预期违约行为所应获得的利益便是行政法的必得利益。民事损害赔偿范围是以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为赔偿范围的,与行政法相似之处在于都强调对损害的填平。此次《司法解释》将其他合理损失归入了其他实际损失,于法理上也与民事法律规范是相统一的。

会上,卢政峰会长与王黎黎副教授对《司法解释》所附随的案例进行了深入解析。讨论环节中,参会者们纷纷建言献策,并就自身在行政赔偿实务中所遇到的损失认定难题进行交流探讨。专家学者们高度赞扬了本次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强调本次议题学术性与实践性相统一,对理论实务的发展指导意义非凡。

本次学术沙龙表明省法学会专家及时回应立法,准确把握辽宁省行政争议解决的实践,有利于实质化解辽宁民营企业行政争议,推动辽宁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建设。

据了解,本次活动是继《行政赔偿司法解释》3月21日公布以来举办的第二次学术沙龙,得到了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大连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委会、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等协办单位的大力支持。

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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