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领导对《社科智库》2022年第14期(总第151期)作出批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是我校裴兆斌、朱晓丹教授等的研究成果。该文结合辽宁省工作实际,分析了东北亚、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非洲、中东欧七个地区代表性国家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基本情况,提出了相关风险防范对策,主要观点有:一是东北亚,蒙古国市场容量有限,失业率较高,劳动保障法律不健全,务工人员赴蒙古国务工,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尽可能同用工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与使馆经商参处联系调解;调解不成,可回国后诉至当地劳动主管部门仲裁或法院解决。二是东南亚,柬埔寨外籍劳务市场秩序的管理有待加强,劳动用工监察懈怠,对于前往柬埔寨务工人员而言,如产生劳动纠纷应及时向柬埔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三是南亚,巴基斯坦劳动用工存在罢工风险,缺乏问责机制,政府劳工检查和执法不力,劳工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其劳工相关政策制定和监督职责已分解到各省、区的劳工部门负责。四是中亚,哈萨克斯坦对外国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和配额制度,个人劳资纠纷解决主要由《哈萨克斯坦劳动法》管理。五是西亚,为保护本国人员就业,约旦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控外籍劳工,约旦《劳工法》规定,部长可任命一名或多名部官员担任调解官员,在解决他认为适当的区域集体劳资纠纷方面进行调解。六是非洲,南非劳动力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其工作时间和带薪休假规定较为严苛,如果企业要在南非雇用员工,需要在南非建立一个法人实体。七是中东欧,在捷克开展用工活动的企业不仅要考虑到捷克本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同时还应对欧共体的相关劳动保障规定加以了解,集体争端由捷克《集体谈判法》予以解决。
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供稿